無公害食品 肉羊飼養獸醫防疫準則
2010-12-7 16:06|
發布者: jie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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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標準規定了生產無公害食品的肉羊飼養場在疫病的預防、監測、控制和撲滅方面的獸醫防疫準則。本標準適用于生產無公害食品的肉羊飼養場的獸醫防疫。
有效狀況: 已實施 發布部門: 農業部 代號: NY 514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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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產無公害食品的肉羊飼養場在疫病的預防、監測、控制和撲滅方面的獸醫防疫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生產無公害食品的肉羊飼養場的獸醫防疫。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 GB 16549 畜禽產地檢疫規范 NY/T 388 畜禽場環境質量標準 NY 5027 無公害食品 畜禽飲用水水質 NY 5148 無公害食品 肉羊飼養獸藥使用準則 NY 5150 無公害食品 肉羊飼養飼料使用準則 NY/T 5151 無公害食品 肉羊飼養管理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動物疫病 animal epidemic disease 動物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3.2 病原體 pathogen 能引起疾病的生物體,包括寄生蟲和致病微生物。 3.3 動物防疫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的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4 疫病預防 4.1 環境衛生條件 4.1.1 肉羊飼養場的環境衛生質量應符合NY/T 388的要求,污水、污物處理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防止污染環境。 4.1.2 肉羊飼養場的選址、建筑布局和設施設備應符合NY/T 5151的要求。 4.2 飼養管理 4.2.1 飼養管理按NY/T 5151的要求執行。 4.2.2 飼料使用按NY 5150的要求執行,禁止飼喂動物源性肉骨粉。 4.2.3 具有清潔、無污染的水原,水質應符合NY 5027規定的要求。 4.2.4 獸藥使用按NY 5148的要求執行。 4.2.5 非生產人員不應進入生產區。特殊情況下,經消毒、更換防護服后方可入場,并遵守場內的一切防疫制度。 4.3 日常消毒 定期對羊舍、器具及其周圍環境進行消毒,消毒方法和消毒藥物的使用等按NY/T 5151的規定執行。 4.4 引進羊只 4.4.1 堅持自繁自養的原則,不從有癢病或牛海綿狀腦病及高風險的國家和地區引進羊只、胚胎/卵。 4.4.2 必須引進羊只時,應從非疫區引進,并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4.4.3 羊只在裝運及運輸過程中沒有接觸過其他偶蹄動物,運輸車輛應做過徹底清洗消毒。 4.4.4 羊只引入后至少隔離飼養30天,在此期間進行觀察、檢疫,確認為健康者方可合群飼養。 4.5 免疫接種 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疫病的免疫規劃。肉羊飼養場根據免疫規劃制定本場的免疫程序,并認真實施,注意選擇適宜的疫苗和免疫方法。 5 疫病控制和撲滅 肉羊飼養場發生以下疫病時,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時采取以下措施: 5.1 立即封鎖現場,駐場獸醫應及時進行診斷,并盡快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疫情。 5.2 確診發生口蹄疫、小反芻獸疫時,肉羊飼養場應配合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羊群實施嚴格的隔離、撲滅措施。 5.3 發生癢病時,除了對羊群實施嚴格的隔離、撲殺措施外,還需追蹤調查病羊的親代和子代。 5.4 發生藍舌病時,應撲殺病羊;如只是血清學反應呈現抗體陽性,并不表現臨床癥狀時,需采取清群和凈化措施。 5.5 發生炭疽時,應焚毀病羊,并對可能的污染點徹底消毒。 5.6 發生羊痘、而魯氏菌病、梅迪/維斯納病、山羊關節炎/腦炎等疫病時,應對羊群實施清群和凈化措施。 5.7 全場進行徹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羊的尸體按GB 16548進行無害化處理。 6 產地檢疫 產地檢疫按GB 16549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 疫病監測 7.1 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疫病監測方案,由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肉牛飼養場應積極予以配合。 7.2 肉羊飼養場常規監測的疾病至少應包括:口蹄疫、羊痘、藍舌病、炭疽、布魯氏菌病。同時需注意監測外來病的傳入,如癢病、小反芻獸疫、梅迪/維斯納病、山羊關節炎/腦炎等。除上述疫病外,還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進行監測。 7.3 根據實際情況由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肉羊飼養場進行必要的疫病監督抽查,并將抽查結果報告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必要時還應反饋給肉羊飼養場。 8 記錄 每群肉羊都應有相關的生產記錄,其內容包括:羊只來源,飼料消耗情況,發病率、死亡率及發病死亡原因,無害化處理情況,實驗室檢查及其結果,用藥及免疫接種情況,消毒情況,羊只發運目的地等。所有記錄應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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