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修訂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已于5月份實施,該條例首次設定了飼料行業禁入處罰,對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等4種違法行為,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 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在強化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幾個方面作了重大修訂。包括增加了保證飼料質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如實施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制度,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監測期制度,產品召回制度,飼料質量安全預警制度,飼料生產經營企業黑名單制度等;更加嚴格了飼料生產企業原料、添加劑的使用管理,禁止使用農業部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飼料;加強了飼料經營環節管理,規定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建立產品購銷臺賬,不得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質,進貨時應當查驗產品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和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