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磷脂通用技術條件
LS/T 3219—1994 (SB/T 10206—1994)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磷脂的術語、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從各種食用植物油中提取的,用于食品、輕化工業或其他用途的磷脂產品。
2 引用標準
GB 2716 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
GB 5009.11 食品中總砷的測定方法
GB 5009.37 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GB 5532 植物油脂檢驗碘價測定法
GB 5537 植物油脂檢驗磷脂測定法
GB 7718 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ZB X 14002 出口大豆磷脂檢驗方法
3 術語
3.1 磷脂:磷脂系指黃色或棕色的難溶于丙酮的含磷類脂物。
3.2 水化磷脂:過濾植物毛油經過水化、分離,得到的黃色稠狀物。
3.3 濃縮磷脂:水化磷脂經真空脫水、濃縮等工序而制成的塑狀或粘稠狀產品。
3.4 粉狀磷脂:濃縮磷脂經脫脂、分離、干燥等工序而制成的粉粒狀產品。
3.5 卵磷脂:濃縮磷脂或粉狀磷脂經乙醇萃取、分離、干燥等工序而制得以磷脂酰膽堿為主的膠質產品。
4 產品分類
根據產品制造工藝和產品性狀分為:濃縮磷脂、粉狀磷脂和卵磷脂三類。
5 技術要求
5.1 原料要求
所用原料必須是新鮮的水化磷脂或合格的濃縮磷脂,原料中不得混有非食用植物油。
5.2 感官指標
感官指標見表1。
表1
感官指標產品名稱 | 外觀 | 氣味 |
| 濃縮磷脂 | 色澤為棕黃色或棕色,呈塑狀或粘稠狀,質地均勻,無霉變 | 具有磷脂固有的氣味,無異味 |
| 粉狀磷脂 | 色澤為米黃色或淺棕黃無色,呈粉粒狀,無霉變 | 具有磷脂固有的氣味,無異味 |
| 卵磷脂 | 色澤為淺黃色或棕色,呈粘稠膠質狀,無霉變 | 具有磷脂固有的氣味,無異味 |
5.3 質量指標
5.3.1 濃縮磷脂質量指標見表2。
表2
| 質量指標 等級項目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
| 天然 | 脫色 | 天然 | 脫色 | ||
| 乙醚不溶物,% ≤ | 0.3 | 0.3 | 1.0 | 1.0 | 3.0 |
| 丙酮不溶物,% ≥ | 65.0 | 65.0 | 60.0 | 60.0 | 55.0 |
| 水分及揮發物,% ≤ | 1.0 | 1.0 | 1.0 | 1.0 | 2.0 |
| 酸價,mgKOH/g ≤ | 30.0 | 30.0 | 35.0 | 35.0 | 40.0 |
| 色澤,Gardner ≤ | 12 | 7 | 14 | 10 | — |
| 水合試驗 | 不分層 | 不分層 | 不分層 | 不分層 | 不分層 |
5.3.2 粉狀磷脂質量指標見表3。
表3
| 質量指標 等級項目 | 一級 | 二級 |
| 含磷量(P),% | 2.70 | 2.70 |
| 乙醚不溶物,% ≤ | 0.5 | 2.0 |
| 丙酮不溶物,% ≥ | 95.0 | 95.0 |
| 水分及揮發物,% ≤ | 2.0 | 2.0 |
| 酸價,mgKOH/g ≤ | 30.0 | 40.0 |
| 色澤,Gardner ≤ | 12 | — |
| 乳化穩定性 | 不分層 | 不分層 |
5.3.3 卵磷脂質量指標見表4。
表 4
表3
| 質量指標 等級項目 | 一級 | 二級 |
| 含磷量(P),% | 2.70 | 2.70 |
| 水分及揮發物,% ≤ | 3.0 | 3.0 |
| 乙醇可溶物,% ≥ | 99.0 | 90.0 |
| 酸價,mgKOH/g ≤ | 30.0 | — |
| 碘價,gI/100g ≥ | 85.0 | — |
| 色澤,(350nm波長),吸收度 ≤ | 12 | — |
| 乳化穩定性 | 不分層 | 不分層 |
5.4 食用濃縮磷脂衛生指標見表5。
表5
| 項目過氧化值,meq/kg ≤ | 指標12 |
| 殘留溶劑量,mg/kg ≤ | 50 |
| 砷(以As計),mg/kg ≤ | 0.1 |
5.5 保質期
5.5.1 濃縮磷脂產品保質期為1年。
5.5.2 粉狀磷脂產品保質期為6個月。
5.5.3 卵磷脂產品保質期為6個月。
6 試驗方法
6.1 外觀、氣味
打開產品外包裝,觀察產品表面是否發霉,色澤是否正常;嗅產品的氣味是否有異味;粉狀磷脂是否結塊;卵磷脂表面是否有油跡。
6.2 乙醚不溶物的測定
6.2.1 試劑
乙醚 分析純
6.2.2 儀器與設備
a.燒杯 50mL;
b.玻璃棒;
c.玻璃砂芯過濾坩堝 30mL(3號);
d.抽氣泵;
e.過濾瓶 500mL;
f.安全瓶;
g.脫脂棉;
h.電熱恒溫干燥箱;
i.分析天平 感量0.0001g。
6.2.3 分析步驟
將燒杯、玻璃棒和玻璃砂芯過濾坩堝置于105±2℃的電熱恒溫干燥箱中烘至恒重。將樣品溫熱軟化(不超過60℃),稱取混合均勻的樣品3g左右(精確至0.0002g)于燒杯中,加入約50mL乙醚,用玻璃棒攪拌溶解后,靜置片刻,將上層清液沿著玻璃棒緩緩傾入過濾坩堝內抽濾。然后將沉淀物在燒杯中以少量乙醚洗滌數次,倒入過濾坩堝內抽濾。再用少量乙醚沖洗過濾坩堝及燒杯的內壁,直至把可溶物洗凈為止。用脫脂棉蘸少許乙醚擦凈過濾坩堝及燒杯的外壁,將過濾坩堝和放有玻璃棒的燒杯置于105±2℃的電熱恒溫干燥箱中烘1h,取出冷卻稱量。再如上每烘30min冷卻稱量一次,直至恒重。
6.2.4 分析結果的計算
W1 - W2
乙醚不溶物(%)= —————×100 ………………………………(1)
W
式中:W1——過濾坩堝、燒杯、玻璃棒和乙醚不溶物的總量,g;
W2——空的過濾坩堝、燒杯和玻璃棒的總量,g;
W——試樣量,g。
6.2.5 允許差
雙試驗結果允許差不得超過0.1%,取其平均值作為測試結果。測試結果取小數點后第一位。
6.3 丙酮不溶物的測定
按ZB X 14002之4丙酮不溶物的測定方法檢驗。
雙試驗結果允許差不得超過0.5%,取其平均值作為測試結果。測試結果取小數點后第一位。
6.4 水分及揮發物的測定
6.4.1 試劑
a.石英砂 化學純;
b.乙醚 分析純。
6.4.2 儀器與設備
a.玻璃稱量瓶 Φ50~Φ60mm;
b.玻璃棒;
c.電熱恒溫干燥箱;
d.分析天平 感量0.0001g。
6.4.3 分析步驟
在稱量瓶內置玻璃棒一根及石英砂10g,于105±2℃的電熱恒溫干燥箱內烘至恒重后,稱入2g混合均勻的樣品(精確至0.0002g),用玻璃棒攪拌均勻。(檢驗卵磷脂水分及揮發物,可加入乙醚10mL,用玻璃棒攪拌均勻,然后在水浴鍋上蒸干乙醚。)將稱量瓶放入105±2℃的電熱恒溫干燥箱內烘2h(每隔40min用玻璃棒攪拌一次)。把稱量瓶移至干燥器內冷卻至室溫,稱量。再每烘30min冷卻稱量一次,直至恒重。如果發現質量增加,則以前次質量為準。
6.4.4 分析結果的計算
W1 - W2
水分及揮發物(%)= —————×100 ………………………………(2)
W
式中:W——樣品量,g;
W1——烘前稱量瓶、石英砂與樣品的總量,g;
W2——烘后稱量瓶、石英砂與樣品的總量,g。
6.4.5 允許差
雙試驗結果允許差不得超過0.2%,取雙試驗的平均值作為測試結果。測試結果取小數點后第一位。
6.5 酸價的測定
6.5.1 試劑
a.0.1mol/L氫氧化鉀-乙醇標準溶液;
b.中性乙醇:臨用前用0.1mol/L堿液滴定至中性;
c.石油醚(60~90℃)分析純;
d.1% 酚酞指示劑溶液。
6.5.2 儀器與設備
a.三角燒瓶 250mL;
b.堿式滴定管 25mL;
c.分析天平 感量0.0001g。
6.5.3 分析步驟
稱取混勻的試樣0.3~0.5g(精確至0.0002g)于干燥的三角燒瓶中,加入70mL石油醚,搖動使之溶解。然后加入30mL中性乙醇,搖勻。
加入約0.5mL酚酞指示劑溶液,用氫氧化鉀-乙醇標準溶液滴定,滴至出現微紅色,在30s內紅色不褪為終點。記下終點時消耗的標準溶液毫升數。
6.5.4 分析結果的計算
V×M×56.1
酸價(mgKOH/g)= —————×100 ………………………………(3)
W
式中:V——滴定消耗的氫氧化鉀-乙醇標準溶液的毫升數;
M——氫氧化鉀-乙醇標準溶液的摩爾濃度;
W——試樣量,g;
56.1——1mL 1mol/L氫氧化鉀-乙醇標準溶液中含氫氧化鉀的毫克數。
6.5.5 允許差
雙試驗結果允許差不得超過0.5mgKOH/g,取其平均值作為測試結果。測試結果取小數點后第一位。
6.6 色澤的測定
6.6.1 Gardner(加特納)法(適用于濃縮磷脂與粉狀磷脂)。
按ZB X 14002之6色澤的測定方法檢驗。
6.6.2 吸收度法(適用于卵磷脂)。
6.6.2.1 試劑
95%乙醇 分析純。
6.6.2.2 儀器與設備
a.容量瓶 25mL;
b.天平 感量0.01g;
c.紫外分光光度計。
6.6.2.3 分析步驟
稱取樣品0.15g(精確至0.01g)于25mL容量瓶中,加乙醇溶解,并稀釋至刻度。用紫外分光光度計在350nm的波長處測量其吸收度。
6.7 水合試驗
6.7.1 儀器與設備
a.離心管 10mL;
b.玻璃棒;
c.天平 感量0.5g;
d.離心機。
6.7.2 分析步驟
稱取混勻的試樣3g于離心管中,加入6mL40℃的溫水,用玻璃棒劇烈攪拌10min,使樣品與溫水混合均勻后,取出玻璃棒。將離心管置于離心機中,以1000r/min的轉速離心15 min,不加制動,待離心機自然停止轉動后,取出離心管立即觀察。
6.7.3 分析結果
觀察試液是否分層。
6.8 含磷量的測定
按GB 5537檢驗。
雙試驗結果允許差不得超過0.04%,取其平均值作為測試結果。測試結果取小數點后第二位。
6.9 乙醇可溶物的測定
6.9.1 試劑
a.95%乙醇 分析純;
b.乙醚 分析純。
6.9.2 儀器與設備
a.離心管 10mL;
b.燒杯 100mL;
c.玻璃棒;
d.水浴鍋;
e.離心機;
f.分析天平 感量0.0001g;
g.脫脂棉;
h.電熱恒溫干燥箱。
6.9.3 分析步驟
將燒杯、玻璃棒和離心管置于105±2℃的電熱恒溫干燥箱中烘至恒重。稱取2g樣品(精確至0.0002g)于離心管中,加入8mL乙醇,把離心管放在60℃水浴中,用玻璃棒攪拌樣品,使之全部溶解。取出玻璃棒,把離心管放入離心機中離心沉淀,傾出上層乙醇液。反復用乙醇洗滌,直至乙醇呈無色為止。傾出乙醇液,并在水浴上蒸去殘留乙醇。用脫脂棉蘸少許乙醚擦凈離心管外壁。將離心管和玻璃棒一并放入燒杯中,于105±2℃的電熱恒溫干燥箱中烘30min,取出冷卻稱量。直至烘到恒重。
6.9.4 分析結果的計算
W2 – W1
乙醇可溶物(%)=(1- —————)×100 ………………………(4)
W
式中:W1——燒杯、玻璃棒和離心管的總量,g;
W2——燒杯、玻璃棒、離心管和乙醇不溶物的總量,g;
W——試樣量,g。
6.9.5 允許差
雙試驗結果允許差不得超過0.5%,取其平均值作為測試結果。測試結果取小數點后第一位。
6.10 碘價的測定
按GB 5532檢驗。
雙試驗結果允許差,碘價在100以上不得超過1;碘價在100以下不得超過0.6,取其平均值作為測試結果。測試結果取小數點后第一位。
6.11 乳化穩定性的測定
6.11.1 儀器與設備
a. 超級恒溫器;
b. 控溫多用高速組織搗碎機;
c. 比色管 50mL;
d. 量筒 50mL;
e. 天平 感量0.01g。
6.11.2 分析步驟
在已知質量的控溫多用高速組織搗碎機的玻璃盛器中稱取0.5g樣品(精確至0.01g),加入15g一級以上大豆油和35mL水。將超級恒溫器的水溫升至60℃恒溫后,用橡皮管連接超級恒溫器與搗碎機的水浴,并開啟超級恒溫器的泵開關,使溫水在搗碎機的水浴中循環。再將玻璃盛器放入水浴中預熱5min后,打開攪拌開關,使其在6000r/min的轉速下攪拌3min。取出玻璃盛器,將盛器內的試液倒入比色管中,靜止1h后觀察。
6.11.3 分析結果
觀察試液是否分層。
6.12 過氧化值的測定
按GB 5009.37之2.2過氧化值的檢驗方法檢驗。
6.13 殘留溶劑量的測定
按GB 5009.37之2.7殘留溶劑的檢驗方法檢驗。
6.14 砷的測定
按GB 5009.11檢驗。
7 檢驗規則
7.1 產品要經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7.2 產品出廠檢驗
7.2.1 產品出廠檢驗,應按同一品種,同一批次,作為一個檢驗單位。以每次投料為一批。
7.2.2 對于同一批次的濃縮磷脂產品,用扦樣器分別在不同貯器的上、中、下各部位取樣,混勻。取樣總量應不少于500g。
對于同一批次的粉狀磷脂和卵磷脂產品,按每批產量的0.5%隨機取樣。取樣總量粉狀磷脂應不少于500g,卵磷脂應不少于100g。
每批取樣作好取樣日期、地點、品名、批號及代表數量的詳細記錄。
7.2.3 感官指標、質量指標項目除含磷量外實行全檢。食用產品衛生指標項目實行抽檢。
7.2.4 感官指標、質量指標項目若檢驗不合格,可加倍抽樣復驗。復驗結果若有一項以上不合格,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衛生指標項目若有一項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不再進行復驗。
7.3 產品型式檢驗
7.3.1 產品型式檢驗應在下列情況下進行:
a. 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如生產工藝有較大改變,考核對產品性能影響時;
c. 正式生產過程中,每半年進行一次檢驗,考核產品質量穩定性;
d.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或地方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7.3.2 產品型式檢驗應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樣品。
7.3.3 產品型式檢驗要對產品標準中規定的技術要求實行全檢。
7.4 對產品質量的檢驗結果有異議時,應將樣品送雙方共同認可的法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作仲裁檢驗。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包裝的標記上應注明廠址、廠名、產品名稱、等級、凈含量及誤差、用途、生產日期、批號、規格及保質期等。
8.2 濃縮磷脂可采用桶裝或其他牢固的容器盛放;粉狀磷脂應采用防潮、密封、避光包裝;卵磷脂應采用防潮、密封、避光、真空包裝。
8.3 用于食品工業或醫藥的產品包裝與標志,應符合食品(藥品)的包裝要求和GB 7718的規定。
8.4 產品存放應有固定庫房,分批次、分品種貯存。粉狀磷脂必須貯存于陰涼、干燥處。卵磷脂必須低于10℃貯存。
8.5 運輸粉狀磷脂和卵磷脂產品,要避免高溫、陽光直射和受潮。用于食品工業產品的運輸,應符合食品運輸的有關規定。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貿易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市糧食科學研究所、上海油脂一廠負責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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