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二00七年一月八日發出國稅函〔2007〕10號“關于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通知稱:近接部分地區詢問,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用于水產品飼養、補充水產品所需的鈣、磷等微量元素,與飼料級磷酸氫鈣產品的生產用料、工藝等基本相同,是否應按照飼料級磷酸氫鈣免稅。現將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一、對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可按照現行“單一大宗飼料”的增值稅政策規定,免征增值稅。二、納稅人銷售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凡開具專用發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應照章全額繳納增值稅。根據通知精神,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免征增值稅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摘自江蘇國稅網:www.jsg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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