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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示范章程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提高組織化程度,增加經濟收入,實現共同富裕,由_________________發起,經______________批準成立,召開成立大會,成立本社(會)。本社(會)定名為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本社(會)是從事_______________生產經營的農戶為主體,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按照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方式生產、經營、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質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社(會)的宗旨是為社員/會員提供生產、營銷、技術等方面的服務,維護社員/會員的合法權益,增加社員/會員的收入。在本社(會)內部不以盈利為目的。
第四條 本社(會)按照“民辦、民有、民管、民愛益”原則和“一人一票制”方式,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盈余返還,社員/會員亨受平等權利。本社(會)財產歸全體成員所有,利益同亨,風險共擔,入社(會)自愿,退社(會)自由。
第五條 本社(會)可從事下列業務的一種或數種:
1、為發展專業生產,從事科技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推廣、技術服務;
2、代表社員/會員參與市場流通和競爭,拓寬流通渠道,建設營銷網絡和專業市場,營銷社員/會員生產、加工的產品;
3、供應社員/會員需要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4、建立股份合作制,實現技術、管理與資本的結合,籌集本社(會)生產經營所需資金;
5、從事社員/會員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
6、為謀求社員/會員的共同發展聯合開發其他業務。
第六條 本社(會)依法組織生產經營,在經濟活動中獨立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 本社(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第八條 本社(會)自____年__月__日成立,辦公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社(會) 員
第九條 社員/會員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2、從事與本社(會)相同產業的生產或經營的個人或團體;
3、承認并遵守本社(會)章程;
4、年滿18周歲,自覺履行公民義務,思想道德品質好。
第十條 凡符合第九條規定的生產者、經營者和技術人員,提交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即為本社(會)個人社員/會員。
第十一條 從事與本社(會)相關生產經營的組織,承認并遵守本社(會)章程,愿意為本社(會)生產、經營服務,經申請和理事會審查批準,即為本社(會)團體社員/會員。
團體社員/會員代表其團體全體成員在本社(會)亨有社員/會員權利和承擔應盡的義務。在本社(會)的選舉、表決中亨有一票。
從事相關事業的非農民身份社員/會員不得超過社員/會員總數的10%。
第十二條 愿意接受本社(會)技術和銷售服務,而不愿意承擔風險的生產者。可申請成為本社(會)的準社員/會員。
第十三條 本社(會)實行會籍管理,按社員/會員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入會日期、認購股份等要素進行登記造冊,核發《社員/會員證》。
團體社員/會員和準社員/會員分別核發《團體社員/會員證》和《準社員/會員證》。
第十四條 社員/會員的權利:
1、參加社員/會員(代表)大會,具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亨有民主管理權和監督權;
3、亨有本社(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4、亨有本社(會)股金分紅和按產品交易額返還利潤的權利;
5、亨有本社(會)共同成果的收益權和分配權;
6、有權建議本社(會)召開社員/會員(代表)大會;
7、有權對本社(會)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8、有權拒絕本社(會)不合法的負擔;
9、有退社(會)的自由。
準社員/會員不亨有本條第1、2、4、5、6款所賦予的權利。
第十五條 社員/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社(會)章程及其它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2、維護本社(會)的合法利益,保護本社(會)的共有財產和設施;
3、積極參加本社(會)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4、接受本社(會)的指導,嚴格履行本社(會)簽訂的承包、服務、供貨等合同;
5、發揚互助合作精神,如實向本社(會)反映生產經營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共同發展本社(會)生產;
6、按規定認購股份和繳納會費;
7、不得從事與本社(會)相競爭和與本社(會)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8、與本社(會)利益同享、風險共擔,結成利益共同體;
9、完成本社(會)委托的其他義務。
準社員/會員不承擔本條第8款所列義務。
第十六條 社員/會員退會須在年終決算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社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結清債權債務,方可退會。
退會社員/會員的股金于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會)經營虧損,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分給其應得紅利。
退會社員/會員,不得分配本社(會)共有財產,不退還會費。
第十七條 社員/會員提出申請退會后,在沒有辦理完退會手續期間,亨有社員/會員的權利和承擔應盡的義務。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理事會決議予以取消社員/會員資格: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懲處判刑的;
2、不遵守本社(會)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社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
3、不遵守社員/會員義務的;
4、連續2年不繳納會費的;
5、連續6個月不參加本社(會)活動的;
6、從事與本社(會)利益相違背活動的;
7、其行為給本社(會)正當權益帶來嚴重危害的。
取消社員/會員資格,必須有2/3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被本社(會)取消社員/會員資格的,不再亨有社員/會員的任何權利。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由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條 社員/會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在6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核實后按國家法律規定獲得繼承資格,亨有社員/會員權利,履行社員/會員義務。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本社(會)設立社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內設機構。
第二十二條 社員/會員大會是本社(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會員大會由全體社員/會員組成。召開社員/會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社員/會員代表大會。社員/會員代表由社員/會員直接選舉產生,社員/會員代表人數不少于社員/會員總數的20%。任期_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社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1、審議通過本社(會)章程,決定本社(會)的解散、合并、聯合等重大事項;
2、選舉和罷免本社(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審議批準本社(會)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決算報告;
4、審議批準本社(會)生產經營項目、業務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
5、審議決定社員/會員繳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社員/會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或會費標準;
6、審議決定擴大股本金及認購相關事宜;
7、選舉和罷免本社(會)出席聯合會會議的代表;
8、討論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社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臨時召開社員/會員(代表)大會:
1、理事會提議;
2、監事會提議;
3、1/5以上社員/會員或1/3以上代表提出。
第二十五條 社員/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有2/3以上的全體社員/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社員/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社員/會員(代表)代理,一個社員/會員(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員/會員(代表)。各項決議須出席會議的2/3以上社員/會員(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第 召開社員/會員(代表)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3天通知社員/會員(代表)并通報會議內容,否則社員/會員(代表)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是本社(會)的執行機構。理事由社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 _人組成,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_人,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為本社(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1、組織召開社員/會員(代表)大會,并執行本社(會)章程和社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向社員/會員(代表)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有關事項;
3、制定本社(會)生產經營計劃、發展規劃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4、討論決定本社(會)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
5、討論決定本社(會)社員/會員的入會、退會、除名、繼承等事項;
6、討論制定本社(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7、討論決定本社(會)社員/會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分;
8、代表本社(會)對外簽訂合同;
9、組織社員/會員進行培訓和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10、聘用或解聘本社(會)職員;
11、管理本社(會)的資產和財務;
12、履行社員/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社(會)一切財產。如有違法違紀、瀆職失職、私營舞弊等造成本社(會)損失的,有關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十條 理事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由理事會全體成員集體討論決定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監事會派代表列席,必要時可邀請社員/會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必要的辦事機構,配備精干高效的職員。
支持科技人員到本社(會)工作,理事會應給予優厚的勞動報酬和提供相應的工作、生活條件。具體條件和待遇需專門作出規定。
第三十三條 社員/會員人數達到__人以上,經社員/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可設立分會。分會長1名、理事__名,在本社(會)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是本社(會)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社員/會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監事由社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監事__人組成,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__人,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的職權:
1、監督理事會對社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會)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本社(會)的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情況;
3、監督理事和本社(會)職員的工作情況;
4、向社員/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監察工作報告;
5、列席理事工作會議,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
6、如發現理事會有違規違紀或徇私舞弊行為,可要求理事會召開臨時社員/會員(代表)大會,并報當地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指導解決;
7、履行社員/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10日內作出響應,否則為理事會失職。
第三十七條 監理會議須有2/3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出席會議的2/3以上的成員通過,方能作出決議。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與監事會的成員不得相互兼職。退職不滿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親和本社(會)職員不得擔任監事。
第四章 服務職能
第三十九條 本社(會)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以社員/會員為主要服務對象開展下列服務:
1、對社員/會員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
2、向社員/會員提供生產技術、市場、經濟信息;
3、興辦社員/會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
4、采購和供應社員/會員需要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5、收購和推銷社員/會員生產的產品;
6、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托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7、提高本社(會)農產品質量和科技含量,開拓新的品牌;
8、開展法律、保險、擔保等服務和社員/會員文化、福利等其它事業;
9、扶持和帶動周邊農戶發展專業生產,走產業化發展道路,推動當地經濟的發展。
第四十條 經社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會)可與其他國有、集體、個人、外資等經濟實體進行合作。所獲收益按本社(會)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四十一條 接受與本社(會)專業有關的組織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業務。
第四十二條 對外簽訂合同,開展與企業、科研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
第四十三條 辦理本社(會)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財 務
第四十四條 本社(會)應根據有關財經法規,制定并執行財務會計和統計制度。會計核算年度與日歷年度同,即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五條 本社(會)財務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員、出納員和保管員不得相互兼職。理事會成員(包括分會、聯合會理事)、監事會成員及其親屬不得擔任本社(會)財會人員。
第四六條 本社(會)資金來源包括:
1、社員/會員股金、會費;
2、本社(會)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科技教育基金;
3、未分配利潤;
4、接受的捐贈;
5、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6、其他自有資金。
第四十七條 本社(會)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范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主要包括:
1、本社(會)日常辦公費用;
2、發展本社(會)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3、科研、咨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開支;
4、特別困難社員/會員的補助;
5、職員工資和福利費用;
6、本社(會)福利事業支出;
7、社員/會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
8、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四十八條 本社(會)職員工資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社員/會員(代表)大會批準。
第四十九條 本社(會)會費每個社員/會員_元。會費不足時,經社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繳一定數額的會費。
第五十條 本社(會)初次籌集股金總額__元,每股金額為 __元,每個社員/會員最多只能認購__股。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會)社員/會員的股份采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會)出據《股權證明書》,并加蓋公章、財務專用章和理事長簽名后生效,作為社員/會員股權證明和分紅依據。
《股權證明書》應載明本社(會)名稱、證書編號、每股金額、股份數量、股金總額、持股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入股日期等內容。
第五十二條 社員/會員可用資金、技術、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
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入股時,必須經合法的中介評估機構評估和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價值。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作價辦法由社員/會員(代表)決定。
第五十三條 社會法人股為優先股,按照約定利率支付利息,不參與本社(會)分紅和管理。本社(會)終止時,優先歸還股金。
第五十四條 社員/會員股金即本社(會)資本金,不得退股。
第五十五條 本社(會)理事在任期間,必須繳納__元保證金,作為對其行為的擔保,經審計和本人自愿,退還保證金。保證金按照股金對待,參與本社(會)分紅。因理事個人工作失誤、失職,造成本社(會)損失的,用保證金彌補。
第五十六條 《股權證明書》的管理
1、《股權證明書》不能抵押、擔保、典當和在本社(會)以外轉讓、饋贈;
2、理事(包括分會理事)在任期間不得退還保證金;
3、本社(會)自清算之日起,任何人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4、獎勵股份不能退股、轉讓、饋贈和繼承;
5、無形資產作價形成的股份,無形資產的產權屬于本社(會),原持有人不得再向其他人員和單位轉讓。持有人退會,不按退股處理,無形資產屬原持有人。
第五十七條 本社(會)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帳,作為本社(會)的共有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會)資產。
第五十八條 本社(會)參與社會公益捐贈,必須經社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辦理。
第五十九條 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社員/會員公布,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員/會員(代表)大會提供上年經監事會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收支計劃,交社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經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六十條 本社(會)實行自主分配原則。本社(會)全部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后,先提留,后分配,使擴大再生產與社員/會員權益、職工福利協調發展。
第六十一條 本社(會)年終盈余按下列順序和項目分配:
1、公積金,按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能力和彌補虧損;
2、公益金,按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3、教育基金,按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會員培訓;
4、風險基金,按稅后利潤分配情況提取,用于社員/會員生產、營銷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5、股金紅利,按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
6、盈利返還,按社員/會員對本社(會)的貢獻量(包括交易和利用本社(會)設施多少等)向社員/會員返還利潤。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按本社(會)的財務管理制定規定執行,每年分配方案,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社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準社員/會員不享有本社(會)的共有財產的分配和利潤分成。
第六十二條 本社(會)獨資或與其他組織聯合興辦的企業,實行獨立核算。本社(會)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六十三條 本社(會)如有虧損,經社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用公積金彌補。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虧損的,可用以后年度稅前利潤彌補;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社員/會員(代表)大會應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六章 變更 、終止
第六十四條 本社(會)創立、改組和終止必須在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第六十五條 本社(會)遇下列情況之一時,經社員/會員(代表)大會決定,報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1、社員/會員少于10人無法開展活動;
2、與其它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
3、嚴重虧損不能繼續生產經營;
4、本社(會)生產經營活動消亡;
5、本社(會)2/3以上成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六十六條 在確認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30天內向社員/會員和社會公告。
第六十七條 本社(會)決定解散時,應由社員/會員(代表)大會推選人員__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會)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社員/會員(代表)大會批準。
第六十八條 本社(會)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所欠職員工資;
3、繳納本社(會)所欠稅款;
4、抵償外部債務;
5、將剩余財產在本社(會)社員/會員間進行分配。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之間的合作與聯合。本社(會)經社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后,可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或行業協會。聯合會、行業協會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協作關系,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七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補充或修訂,經社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實施。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由成立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并報登記和確認部門備案。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由本社(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第七十四條 本示范章程適用于四川省內的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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