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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動物防疫條件審核,有效防控動物疫病,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防疫條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下列場所應當符合農業部發布的《動物防疫條件規范》,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一)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
(二)動物屠宰加工場所;
(三)動物隔離場;
(四)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
第四條
下列場所應當符合農業部發布的《動物防疫條件規范》,并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審查合格。
(一)動物經營市場;
(二)動物產品經營市場;
(三)動物產品貯藏場所。
第五條 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便于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二)防滲、防漏;
(三)符合衛生標準,不含有毒有害物質。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場所的,應當在施工前將其選址、工程設計和工藝流程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辦理其他有關審批手續。
前款所列場所建設竣工后,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審查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受理設計審查申請后,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查,并在十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受理竣工發證申請后,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查,并在二十日內作出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依法作出不予審查同意或不予竣工發證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的,應當重新申領《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一)《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注銷滿六個月的;
(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撤銷滿六個月的;
(三)經營范圍發生變化。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申請變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一)被許可人名稱發生變化;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發生變化;
第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應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投產使用的;
(二)應當重新申領或者申請變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而未申領或申請變更的。
第十四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對動物防疫條件不符合規定的,限期整改;經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報請獸醫主管部門吊銷《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2002年5月24日發布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5號)同時廢止。
為規范動物防疫條件審核,有效防控動物疫病,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總結近年來各地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工作實踐基礎上,組織修訂了《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形成了草案。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辦法》的必要性
1998年《動物防疫法》頒布施行以后,農業部于2002年頒布實施《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5號),對加強動物防疫管理,促進養殖業發展,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等,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養殖業快速發展,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發生了新變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對依法開展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鑒于現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內容相對籠統,不適應新的發展形勢,給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和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造成一定困難,為了進一步規范動物防疫工作中的行政許可、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執法行為,維護廣大養殖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我們組織修訂了《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關于《辦法》的主要內容。《辦法》全文共十五條,主要對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程序作出規定。考慮到養殖場、屠宰加工場、隔離場、無害化處理場以及動物、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的動物防疫條件要求不盡相同,本《辦法》未對具體動物防疫條件作出詳細規定,將單獨制定《動物防疫條件規范》予以明確,以保證對各類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要求更加準確,更加具有針對性。
(二)關于發證主管部門。根據新修訂《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辦法》明確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發證主體為獸醫主管部門。按照許可與監管相分離原則,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防疫條件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關于發證范圍。《辦法》遵循減少事前許可、加強事后監管的原則,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重點,明確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對這些場所審核的重點為選址、工程設計、工藝流程及其相關人員、制度等。對其他有關場所動物的防疫條件要求,主要是通過事后監管加以規范。
(四)關于發證程序。為更好地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辦法》進一步規范了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發證程序,明確了申請人和審核、發證機關的權利與義務。
三、《辦法》的修訂過程
根據農業部《動物防疫法》配套規章制定工作計劃,我局于2007年3月成立專門專家組,著手研究修訂《辦法》。修訂過程中,先后6次在北京、青島等地召開專家座談會,聽取地方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和養殖企業的專家、學者、檢疫人員的意見和建議。我們還多次組織專家針對有關司局、直屬單位和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所提意見進行調究和論證。2007年11月,將《辦法》發部內有關司局、直屬單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漁業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機構)征求意見,并在中國農業信息網上公開征求了意見。根據各有關方面反映和網上征求意見情況,2008年1月、5月我們對《辦法》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農業部獸醫局
編號:
申請單位(簽章)
申 請 日 期
1、“編號”由審核機關填寫。
編號格式:年份+四位編碼(“+”不用填寫,下同)。
2、“申請單位名稱”由申請單位如實填寫,寫全稱。
3、“經營場所地址”一欄由申請單位填寫場所的具體地址。
4、“場所類別”一欄由申請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種類在對應的選擇項□中劃“∨”。
5、“申請類型”一欄由申請單位在相應的類型□中劃“∨”。設計審批不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6、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將1寸彩色近照粘貼在表格“相片”處。
7、“審核意見”、“發證日期”、“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編號”等項目,由審核機關填寫。
8、“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編號”由審核機關填寫。
編號格式:發證機關所在行政區簡稱+動防合字第+年份+四位編碼號。
9、本申請表一式兩份,用A4紙打印或用藍(黑)色鋼筆填寫,內容要完整、準確,字跡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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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范圍
| | | | | 9.觀賞用和種用水生動物養殖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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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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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設計審批□
竣工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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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填報屬實,請審查核準。
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
(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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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說明(或提供)的事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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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證日期
| | 發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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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領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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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單位地址
經營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經審查,動物防疫條件合格,特發此證。
發證機關(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監制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單位地址:
經營范圍:
防疫條件合格證編號:
發證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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