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8日從福建省交通廳獲悉,2010年1月1日起《福建省航道條例》將正式實施。這是繼《福建省港口條例》后,福建省進一步促進海峽西岸港口發展的又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規。法規規定在內河航道內禁止進行水產養殖、設置固定漁具,否則將被處以2000元~1萬元罰款。
據悉,《福建省航道條例》涉及航道管理體制、航道規劃建設與養護、航道及航道設施保護與管理、航道監督檢查等各個方面,總共六章四十七條。法規禁止4種影響通航和破壞航道的行為:一、在內河航道及海域航道功能區內進行水產養殖、設置固定漁具;二、在影響航道及航道設施正常使用或者惡化航道通航條件的范圍內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等行為;三、在航道傾倒砂石、泥土、垃圾或者棄置礙航物;四、危害、破壞航標及其輔助設施等影響航標使用的行為。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航道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強制拆除養殖設施或者漁具,情節嚴重的,并處2000元~1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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