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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12年第31號公告稱,終止對美國干玉米酒糟的反傾銷調查。
據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于2010年12月28日發布2010年第9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3033000。
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
2012年5月10日,本案申請人中糧生物化學(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責任公司、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責任公司和吉林省新天龍酒業有限公司代表國內干玉米酒糟產業提出撤銷干玉米酒糟反傾銷調查申請,并請求終止干玉米酒糟反傾銷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終止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的反傾銷調查。(來源:南方農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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