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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26 09:07 上傳
近期,針對增城部分鎮街今年年初以來發生的“強拆豬場風暴”,養殖戶向增城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市政府認定此次“強制拆遷”行政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并依法撤銷。不過,蹊蹺的是,隨后增城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就以未經國土審批為由,認定豬場違法亂搭亂建。
根據增城市畜禽養殖規劃,新塘鎮及其周邊部分幾個鎮區早已被規劃為畜禽禁養區。但因缺乏有效的畜禽養殖退出機制,近年來該地區依舊大量存在畜禽養殖場,當地政府多次以強拆方式清理畜禽養殖場。今年年初以來,不少養殖場再次收到“強拆通知”。不過與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拆遷行政行為的主體發生了變化,以往以鎮政府為主體,如今變成了“增城市城市管理中和執法局”(以下簡稱城管局)。
城管局向多家畜禽養殖場下發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和《責令限期整改違法搭建通知書》,認為養殖戶“未經任何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亂搭亂建,違反《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規,責令養殖戶自行搬遷拆除。
多數養殖戶對該項行政行為表示不服,于是接到通知后再次向增城市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近期,增城市政府回復了養殖戶行政復議申請,下發了《行政復議決定書》,此次復議結果作出了一系列對養殖戶來說頗為有利的判定。
這一幕并不陌生,2009年,增城市政府在回復”強拆豬場風暴“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中,責令叫停了新塘鎮政府限期拆除養殖場的具體行政行為。
“養豬場是否違法”一直是強拆事件的核心問題。《行政復議決定書》寫到:此案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城管局并不能認定養豬場所在地為鄉村規劃區,也未對養殖戶是否辦理規劃許可手續進行取證,所以,其以此為理由強拆,欠缺事實依據。
此外,《行政復議決定書》還認定,城管局在處理此案時所引適用法律不正確。
城管局作出行政行為是以《廣州市城市管理中和執法條例》(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和《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為依據。《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上述法規施行前已搭建的建筑物是否屬于違法建設,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法規、政策予以認定。顯然,以上述兩部法律為依據對過去已建成的養殖場的行為進行認定不合適。
《行政復議決定書》還認為,依照國家行政序法律的規定,對一個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一般要經過受理、立案、調查取證、告知、聽證或申辯、作決定、送達、執行等程序。而此次的拆遷案件中,城管局僅以一紙自行搬遷拆除通知,強令養殖戶自行拆除養殖場,欠缺大部分環節,屬嚴重的程序違法行為。
鑒于此,增城市政府認定城管局作出的”強制拆遷“行政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并依法撤銷。讓養殖戶疑惑的是,在行政復議期間,城管局自行撤銷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和《責令限期整改違法搭建通知書》,不久后由增城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向轄區內養殖場下發了《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政行為通知書》,認為養殖場未經國土審批手續違法亂搭亂建,已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44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事實上,自2005年起,增城市養豬戶每年都會收到類似的政府拆遷通知,政府部門積極尋求合法途徑取締轄區內無證無照的養豬場,養殖場亦通過法律手段與之博弈。民眾與政府間的”斗法大戲“在當地屢屢上演,此次增城市政府搬出《土地管理法》整治豬場,是否能取得效果,養殖戶又將如何應對?豬場未來命運如何?本網將繼續關注。(來源:南方農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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