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智和動物藥業有限公司的處罰決定文章來源: 中國網時間: 2013-01-21打印|糾錯|發表評論
| 文件名稱 | 江西智和動物藥業有限公司的處罰決定 | | 文章索引 | 首頁>中國國情>農業部 | | 發文單位 | 農業部 | | 文 號 | 農罰(醫)〔2013〕1號 | | 發布日期 | 2013-01-08 | | 生成日期 | 2013-01-21 | | 主 題 詞 | 獸藥管理 行政處罰 獸藥管理條例 智和動物藥業有限公司 |
當事人:江西智和動物藥業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上高縣工業園黃金堆 法定代表人:龔國富 當事人生產假獸藥一案,經我部依法調查,現查明: 2012年4月19日,江西省畜牧獸醫局對當事人實施獸藥監督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一是仿冒其他獸藥企業生產假獸藥;二是改變產品組方不按獸藥標準生產假獸藥;三是違反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從事生產活動,并提供虛假資料騙取獸藥批準證明文件。以上事實有江西省畜牧獸醫局對當事人實施執法檢查時形成的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及現場檢查(產品、標簽及說明書)登記表等證據為證。 我部認為,當事人以上行為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設立獸藥生產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獸藥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并具備下列條件:……(二)與所生產的獸藥相適應的廠房、設施;(三)與所生產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儀器設備;……”、第十六條“獸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獸藥國家標準和國務院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第十八條第三款“禁止生產假、劣獸藥”的規定,違法事實清楚,情節嚴重。2012年11月22日,我部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農罰(醫)[2012]1號),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我部進行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獸藥批準證明文件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臨床試驗單位、生產和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實施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之規定,我部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吊銷當事人《獸藥生產許可證》([2010]獸藥生產證字14053號)。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農業部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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